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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相关条文详解值得收藏(侵权责任纠纷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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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3 06:28
  • 来源:www.hesuanjian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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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诉讼流程:解答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版)

导读:《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最高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推出的权威指导丛书,针对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将为您呈现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实务解答,解答您在侵权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建议收藏转发,以备不时之需。

一、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的财产损害赔偿。受害人的权利能力在死亡后终止,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而是对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能视为遗产,也不能被继承,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在获赔的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清偿生前债务。

二、侵权人是否应扣减保险赔付金额?

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中,侵权人应对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损害时,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但是否能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更高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

除以上三个问题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还涉及民法典司法适用的其他热点问题,如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理解民法典的规定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深入了解相关内容,请关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分享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遵守法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关于实务问题

实务问题四: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回答: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因其生命价值并无本质区别,故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时,应当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了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这一规定并未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设定例外条件,无论受害人在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只要其因事故构成伤残等级,就应当获得残疾赔偿金。

实务问题五: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回答:对于因伤持续治疗费用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治疗是否终结。当双方对治疗终结存在分歧时,可提起鉴定申请。如一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治疗终结并进入伤残鉴定。对于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伤者需证明其治疗的必要性和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换言之,伤者可以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就已支出的和经鉴定评估的未来必要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伤者可根据新的损害事实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此过程中,伤者的证明活动应以鉴定为主要手段达到证明标准。

实务问题六: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回答: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赋予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若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双方在婚前已达成不收养对方子女的协议,那么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不会判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务问题七: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不能仅凭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就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医疗机构需按照法律规定填写并保管相关病历资料,但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证据,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以及损害与异议病历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患者仅能证明病历有误,而无法满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患者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要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以上是对几个实务问题的深入和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对于赔偿权利人因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赔偿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护理、辅助器具费或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并受理其起诉。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只要损害事实存在,赔偿权利人的诉权不应受限。

对于赔偿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一种观点是以1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这会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这样操作既有法律依据,也能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符合定型化赔偿原则。后一种观点更符合侵权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更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和《民法典》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赔偿范围。实际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纳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并厘清了其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对于实务问题十二,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问题,理论上应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应从其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之前一日,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应足够弥补其所受的伤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时间的计算,实际上是要结合受害人接受治疗和康复所需的总时间来决定的。这一时间标准由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认。当受害人因伤致残或不幸离世时,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根据实际误工损失时间来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定残日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出炉的日子。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准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接下来一个实务问题,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进行?答案是可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主要填补的是未来可能的损失,因此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标准,更符合赔偿未来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该规定能有效防止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的赔偿“缩水”现象,同时也防止了赔偿义务人通过拖延赔偿获取不当利益。

再来看一个实务问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是不等同。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进步,这两种赔偿的性质逐渐得到明确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明确区分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则明确了在造成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医疗领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规定,详尽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记录、病理资料以及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当患者提出查阅或复制这些资料的要求时,医疗机构应迅速提供,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版)明确指出,当个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这里的赔偿权利人指的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家属,而赔偿义务人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如果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时间可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收入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人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则参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若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则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涉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对于年龄较大的受害人,计算方式会有所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会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对法院的受理和管辖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若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会告知其申请再审。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规定,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若出现新的事实,当事人仍可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

在证据方面,《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指出,若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当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时,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在道路交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赔偿不足的部分,责任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若后者无过错,机动车一方应负全责;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得到适当减轻。若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

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事故认定书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对事故责任的基本划分。还需要医疗记录、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明损失程度的材料。相关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如机动车保险合同、维修发票等也是办理侵权责任纠纷案的重要资料。

办理侵权责任纠纷案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要及时保留证据,确保事故现场的证据不被破坏或丢失。要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流程进行操作。要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注意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等问题。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注意与对方的沟通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时,既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同时注意细节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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