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终结往往会涉及到孩子的监护与探视问题。当夫妻决定离婚,孩子将由一方获得监护权,而另一方则获得探视权,得以定期探望孩子。那么,孩子的探视权能否剥夺其过夜权益呢?这需依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法律框架下,《婚姻法》明确了探视权的定义: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在离婚后享有的与子女接触、交流的权利。探视权并非轻易剥夺,只有在法院审理后认为探视会对孩子造成身心损害时,才会做出限制。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林萌律师指出,探视权的行使应遵循意思自治、调解、惩罚与教育结合、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原则。而且,探视权的中止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林律师也强调,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一方,不能由双方共同享有。
那么,离婚后女方作为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是否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来改变原有的安排呢?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并在法院的认可下才能实施。如果双方在探望孩子时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允许带孩子回家过夜,那么就可以实现。反之,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出现不利于孩子的情况,如探视者患有严重疾病、对子女实施侵害行为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并在原因消失后恢复其探视权。
在此,我们也了解到林萌律师作为云南省知名婚姻家庭法律专家,其咨询热线为13759519200,已执业10年,对婚姻家庭法律有着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重要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需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夫妻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有利于孩子的最佳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