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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职业放贷人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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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9 05:33
  • 来源:www.hesuanjian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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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会揭示被告的职业吗?职业放贷人的审查认定标准与程序

由陈旭云作者撰写,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34期。随着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发布,职业放贷人的问题逐渐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重要的焦点。将深入职业放贷人的审查认定标准与程序。

一、背景概览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职业放贷人问题逐渐凸显。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何把握认定标准并推进审查程序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挑战。法院在办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时,需遵循两个原则:金融审判规律原则和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原则。要考量职业放贷人是否依法取得放款资格,以及其行为的营利性、反复性、营业性。

二、法院办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的情况及问题

全国法院办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B市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也面临诸多困惑。目前,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差异。制定统一、明确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三、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与程序

1. 制定标准:应遵循两个原则,即金融审判规律原则和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原则。

2. 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取得放款资格、行为的营利性、反复性及营业性。

3. 程序推进:需注意五个环节。首先是启动机制,以当事人抗辩为原则,法官主动审查为例外;其次是证据查明,以当事人提交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再次是合同效力认定,若借款合同无效,利息损失按LPR确定;然后是效力认定结果的溯及力问题,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后是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

四、深入解读

1. 全国法院办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情况分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我们发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反映出职业放贷人的问题日益严重。

2. B市法院办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对B市法院办理的涉职业放贷人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超出经营范围、放贷次数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等。

3. 职业放贷人的特点:疑似职业放贷人的主体多为自然人,且放贷行为具有多样性,如微信群转发资金需求信息、发展加盟商招揽贷款业务等。部分放贷人存在收取高额利息、高额违约金或变相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等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职业放贷人问题逐渐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焦点。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制定明确、统一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在审查认定过程中,法院应遵循金融审判规律原则、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原则等多个原则,并考量多个因素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相关案件。未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考量因素及其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对于未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形,存在多方面的考量因素:

(一)借款人方面:

1. 借款人未对职业放贷人身份进行抗辩,或虽提出抗辩但证据不足。

2.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交易模式、历史借款情况未显示出职业放贷的特征。

(二)法官与司法实践方面:

1.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存在从严与从宽的困惑。制定标准时,需在认定次数、金额等技术层面进行权衡;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结合案情进行判定。

2. 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权衡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如是否应主动审查职业放贷人问题,还是由当事人提出后再行审查。

3. 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对之前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存在法律与实践的冲突。如按照数量频次的规定,对于累积到某一数值之前的案件,其有效性会受到认定结果的影响。这种溯及力问题既判力的法理相违背,也易造成之前案件的不稳定状态。

涉职业放贷人问题的成因主要源于当前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缺乏具体性和统一性。尽管相关部门从行政、刑事角度进行了规制,但这些规定无法作为民事认定的法律依据。《九民会纪要》虽提出了职业放贷人问题,但仍需各地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审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时面临诸多困惑和挑战。

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及差异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迅速发展,职业放贷人的现象逐渐引起关注。虽然《九民会纪要》及《民间借贷解释》未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但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放贷资质、金额、次数等方面。

例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考量一定期间内涉某个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次数。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除了案件次数外,还列出了如“借条为统一格式”等具体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除了案件次数外,还定义了职业放贷人,并考量其放贷资质、放贷对象、营业性、营利性及经常性等因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采用较为弹性的标准,侧重于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宏观与微观考量

在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金融审判规律原则和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原则。从宏观层面看,法院需遵循金融和审判规律,通过合理认定职业放贷人来规范市场。从中观层面,应综合考量放贷人的资质、营利性、反复性及营业性。在微观层面,启动、查明、认定、效力及规制等环节的处理至关重要。

三、制定认定标准的两个重要原则

1. 遵守金融审判规律原则:法院在制定认定标准时,必须严格遵循金融和审判的规律。这不仅关乎司法公正,更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通过合理认定职业放贷人,确定借款合同效力及利息保护标准,从而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解决金融资本“脱实向虚”的问题。

2. 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原则:在制定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时,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对于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权益的放贷行为,应从严认定;对于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则应予保护,以促进营商环境的发展。

四、职业放贷人认定的四个重要因素

在认定职业放贷人时,我们需要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 是否依法取得放款资质:这是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的基本前提。只有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资质的主体才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放贷主体的营利性、放贷对象的广泛性、放贷行为的反复性以及合同的有效性等因素。只有全面、综合地考量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认定职业放贷人,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关于民间借贷中的职业放贷人特性及其认定的

在金融市场上,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具有其独特性。此类行为不仅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还可能对市场金融秩序产生深远影响。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以下将从主体资格、营利性、反复性和营业性四个主要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主体资格方面,从事贷款业务的主体需由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在特许范围内经营。实践中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有放贷资质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尽管对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放款资格存在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其是否具有放款资格需要深入考察。

关于营利性。《九民会纪要》及《民间借贷解释》均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职业放贷人的主要目的即为赚取高额利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考量是否为自有资金和约定的利率标准。部分出借人为规避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可能会采用一些变相收取利息的方式,如通过服务费、咨询费等方式。对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再来看反复性。《非法放贷意见》中确定了非法放贷刑事犯罪的标准是“2年10次”。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贷款次数应作为弹性要求,同时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制定合适的认定标准。

营业性是职业放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之一。职业放贷人会形成一定的业务模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开展借贷业务。他们通过微信群、发展加盟商、媒体发广告等方式进行放贷。职业放贷人对合同条款的熟悉程度以及内容设置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种具有固定格式的合同可以作为判断职业放贷人营业性的重要参考。

在程序推进中,应注意五个环节。首先是启动当事人抗辩为原则,法官主动审查为例外。法官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是否应当主动审查职业放贷人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部分法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精神,法官应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问题,法官应当主动审查。但具体的认定过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考察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职业放贷人认定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之一。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尽管学界和实务界均有所,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将围绕这一问题,其存在的困境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一、法官审查合同效力的界限与原则

部分法官认为,法官主动审查合同效力主要适用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职业放贷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监管政策,是否属于民法典或合同法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有待深入。这意味着在法律尚未明确赋予法官主动审查义务的背景下,对法官在审查职业放贷问题上施加过重的压力并不合适。对此,应以当事人抗辩为原则,法官主动审查为例外。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原则与方式

在查明职业放贷人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至关重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如认为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会承担调查证据的责任,但应以当事人提交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实践中,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在证据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需对报告中的信息进行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三、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损失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出借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会按照LPR标准确定损失数额,不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四、溯及力与个案认定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属于个案和事实认定问题,不应具有溯及力。此前已判决的案件不应受后续认定的约束。每个案件的判决都是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出借人的行为属性进行的判断。后续案件中的认定是基于累积的事实,若以此倒推之前的结论,既不客观也易引起法律秩序混乱。

五、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与部门协同

要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需法院与公安、金融监管、银行、税务等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职业放贷人,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可制定职业放贷人名录、畅通资金查明渠道、对职业放贷人的征税制度。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与处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司法实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在此过程中,还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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