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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冻卵之一案判决(单身女性冻卵案判决:我们应该如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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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4 07:29
  • 来源:www.hesuanjian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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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卵子:单身女性权利与辅助生殖技术的思辨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案做出了判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体权利与医院行为的合法性,更深层次地了现代女性对于生育权的自主决策权与社会的冲突。

这起案件源自原告徐女士的诉求,她希望医院能够为其提供冷冻卵子服务。医院以单身身份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案件历时近三年,经过数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定医院的行为并不违法。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舆论场中产生了广泛的讨论。为了深入理解这一事件,笔者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为依托,组织了一次专题学术研讨会。与会者包括原告、双方代表以及法学、医学、学等领域的专家。大家从不同角度对冷冻卵子的正当性、身体权、生育权、自主权、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

在这起案件中,冷冻卵子与辅助生殖技术的关系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冷冻卵子,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医学手段将母体的健康卵子取出并冷冻保存,以防随着年龄的增长卵子质量下降。未来想要生育时,再将这些冷冻的卵子使用。这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要明白的是,冷冻卵子和辅助生殖是两个独立的医疗操作。辅助生殖只是冷冻卵子的几种可能用途之一。据国外统计,只有不到10%的冷冻卵子最终用于辅助生殖。其余的卵子可以用于捐赠或销毁。

更重要的是,单个冷冻卵子和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女性在申请冷冻卵子时是单身,并不代表以后分娩时还是单身。她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找到合适的人生伴侣,共同使用冷冻卵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的目的。她也有可能选择自然妊娠分娩,放弃使用冷冻卵子。

朝阳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的推理逻辑值得商榷。即使法律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不能以此为由来禁止单身女性申请冻卵服务。新加坡在这一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了借鉴。2022年3月,新加坡放宽了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限制,这体现了对于女性生育权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新加坡虽然在很多方面非常现代化,但在家庭概念上却十分保守。正是这样的保守态度,使得新加坡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更加审慎和尊重个体选择。这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追求现代化的我们也需要关注个体的权利和需求,尤其是在涉及生育这样重要的决策上。

这起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案引发了我们对于个体权利、社会和辅助生殖技术的深入思考。在尊重个体选择和社会之间,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钛媒体注:作者石家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在经济繁荣且文化保守的亚洲国家,新加坡在未婚女性冷冻卵子的问题上实现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变革。根据的《健保服务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服务条例》,从2023年起,所有处于生育黄金期的21至35岁单身女性均可申请冷冻卵子服务,但出于非医学原因。这一决策并非毫无限制,法律明确规定了冷冻卵子的未来用途:若你想通过体外人工授精(IVF)技术生育,你必须已经合法结婚。

部长孙女士指出,新加坡社会和家庭发展部承认有些女性在年轻时无法找到适合的伴侣,但仍希望保留生育能力,以便在未来结婚时能够生育孩子。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满足这部分女性的需求。虽然法律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服务仍然被禁止。申请冷冻卵子的女性在接受服务时,也会接收到关于手术风险、延迟分娩的失败概率等必要的信息和提醒。

在此改革之前,新加坡曾就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辩论。有人担心这一法律会误导公众,让女性认为可以随意推迟结婚和生育。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公众的逐渐理解,大多数人认同女性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尽管如此,仍有人认为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并不能达到预期的阻止效果,反而增加了女性的成本和时间投入,因为她们可能会选择前往其他国家进行冷冻卵子操作。

尽管仍有批评声音认为35岁的年龄限制过于严格,但新加坡的法律制定参考了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建议。的统计数据显示,许多英国女性在38岁左右才开始处理生育问题,许多人甚至在40岁之后才使用冷冻卵子进行生育。无论如何,新加坡的法律在区分单身女性冻卵和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面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对于冻卵,法律予以允许;而对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则只对已婚夫妻开放,未婚女性不能申请。

在我国,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单身女性不能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于冻卵服务,是否应该像新加坡那样放宽限制,目前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更加细化,区分冻卵和辅助生殖的不同阶段。法律只需禁止单身女性申请辅助生殖环节,而无需禁止她们申请冷冻卵子服务。这样既能满足部分女性在适当时候保留生育能力的需求,又能避免对她们未来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这是一个更为合理和人性化的法律制定方式,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判决基于法律在后端对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禁令,认定前端单身女性的冻卵申请也应被禁止。这一判决被认为不当扩大了法律的禁止范围,限制了女性的选择权,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其中,关于是否应区分单身与已婚女性在申请冻卵服务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反对单身女性冻卵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冻卵手术本身的风险,包括药物取卵、卵巢过度刺激等。这些风险并不因女性的婚姻状态而改变。事实上,一切的生育过程都伴随着风险。关键在于,如果技术基本成熟且风险可控,为何不能允许单身女性在充分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单身女性设置歧视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计划生育法》都明确了公民的生育权利,无论已婚还是未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法律并未将生育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已婚妇女,未婚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实际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到妇女的未婚状态,旨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未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体现了法律保护未婚女性的立法目的。

作为部门规章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并未明确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该规范只是一个技术性文件,其效力位阶层次较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引用或不引用。特别是该文件制定于二十多年前,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医学技术和人口政策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刻舟求剑式地引用多年前的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显然不合时宜。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巨大成就,的《民法典》强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尽管本案的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适用之前,但审理过程和判决作出时间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法院应当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朝阳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援引了旧法,这令人感到困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区分单身与已婚女性在申请冻卵服务的问题,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商榷之处。在技术进步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自由。关于法院对司法解释第三条理解的遗憾与反思——以医学与非医学冻卵的区分为例

遗憾地看到,法院在对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上似乎有所欠缺。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中创设的“有利溯及”原则,旨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法院却未能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

以朝阳法院为例,对于单身女性冻卵的案子,尽管《民法典》的规定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却选择排除适用,转而采纳地位较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种做法令人费解,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医学冻卵与非医学冻卵区分的必要性问题的思考。

基于医学原因的冻卵,通常是在患者接受特定医学治疗、可能严重影响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生育能力而做的。对于单身女性因延迟生育考虑而申请冻卵,是否属于非医学原因,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这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女性是否有权为自己的婚姻和生育时机做出合理安排?单身女性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延迟生育,其选择是否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性别平等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法律应当为女性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基于这一立法精神,我们反思当前法律的禁止规定,认为其限制了女性的选择权和发展空间。允许单身女性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而选择延迟生育,是对女性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如同专家所比喻的,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是一种避免日后遗憾的保险单,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时间和选择余地,去实现其人格的全面发展。

反对单身女性冻卵的声音中,有一种观点是担心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这种担忧并不成立。在有效的供给和需求下,过度的管制才是真正的资源浪费。回想起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商品和服务的等级供应体制导致的资源浪费现象仍然历历在目。如今,我们不应再让这样的现象在冻卵问题上重演。

禁止单身女性冻卵的做法显然不利于鼓励女性的发展及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世所公认的是,女性选择权的增加是衡量女性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尺。在这个时代,我们应当尊重女性的选择权和发展权,让其在更大的程度上自主决定其生活方式和命运。希望未来的法律能够更加尊重和保护女性的权益,顺应国际潮流,真正实现性别平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一件颇具历史意义的事件令人瞩目。那是关于一位丧偶女性使用冷冻胚胎的案件,发生在2019年5月。这家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作出了一个开创性的判决,认定丧偶女性的身份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中的单身妇女有所不同。该判决强调,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实施胚胎移植并不违背丈夫生前的意愿,从而支持了丧偶女性的诉求,并责令北京朝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这一判决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堪称首创,其鲜明的立场进步令人眼前一亮,并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近期关于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问题上,公众的期待再次聚焦在了朝阳法院,期待它能再次以司法创新来推动女性权益的保护和法治的进步。但遗憾的是,这一次,法院似乎错失了一个宝贵的历史性机会,其立场的回调幅度之大,令人震惊。

我们不禁回想起马丁·路德·金的深刻告诫:“法律与秩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正义的目标。”当我们审视这次冷冻卵子案件的败诉,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当法律偏离了其原始目标时,它就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精密障碍。

这次冷冻卵子案件的败诉,无疑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反思。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和审视现有的法律规定,确保它们能够真正保障女性的权益和尊严。我们也应该鼓励司法系统持续进行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我们也需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确保法律始终为实现正义的目标而存在,为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虽然这次冷冻卵子案件的败诉令人失望,但我们仍然需要保持信心和希望,相信法律最终会走向更加公正和公平的方向,为女性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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