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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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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30 17:51
  • 来源:www.hesuanjian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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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对新政的五项重要改变作出权威解读。
生两孩以内只登记不审批
再婚也可以生两孩
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李述明介绍,现在每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一个或两个孩子,两孩以内不需要申请审批,只需要持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要同时出示居住证),进行生育登记。
李述明强调,我省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如果再婚之前夫妻双方已各自有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
晚婚晚育福利取消
女方生育假至少158天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但女方生育假却从旧规的“晚育假延长30天”修改为一律延长60天,不再区分是否晚育。男方护理假也从原来的15天延长为20天;原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这一表述,新《条例》中改为“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了女方的基本生育假98天,难产(剖腹产)可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孩子增加15天。再加上新条例规定的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现在四川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假至少158天,难产(剖腹产)为173天,生双胞胎为188天。
两种特殊情形
可以申请生第三个
按照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欧力生介绍,和过去的“单独两孩”等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相比,如今的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程序已经大大简化。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子分别累计计算
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删去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等情况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新《条例》也不再规定再生育时间间隔。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即非婚生子),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两个孩子以内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再按逐胎加倍征收。“例如,若有两人未结婚生育,男方之前已有两个孩子,女方之前已有一个,则要向男方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女方不征收。”李述明举例。
独生子女奖励优惠
元旦前出生的仍可享受
欧力生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今年1月1日后新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但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简称《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可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此外,新《条例》还将原来对育龄夫妻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要求,从“自觉落实”改为“自主选择”,不再强制。对“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再要求长效避孕或绝育。
(以上内容选自成都商报)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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